6.15日,范美忠被教育部取消教师资格,——这是“范跑跑事件”的最新消息。
回顾“范跑跑事件”,对该事件既有反对者也有支持者。一些人迷思于所谓“真话”,他们之所以会“理解”、“推崇”这个抛弃学生的教师,理由是他敢于袒露自己内心真实想法,讲“真话”。
然而,其实“范跑跑”说的也未必都是真话,他讲了自己抛弃学生独自逃生的事实,这确实是“真话”,但这种“真话”他不讲也难保他的学生不讲,而他主动在网络上发表文章为自己进行辩解,是否皆“真话”就只有他自己知道了,因为,不能排除他有别的动机,譬如是他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对、为免遭到批评而自己先坦白以设法自辩等。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当前社会诚信丧失的现象确实比较问题严重,但是,人们是否可以因为厌恶“伪君子”而无条件欢迎“真小人”?因为要听“真话”而 不惜放弃基本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标准,无原则地去“理解”、“推崇”一个抛弃学生独自逃生的人,这只会导致社会诚信的进一步沦丧——因为诚信本身也是一 种道德,一个不讲求基本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范跑跑”,会真的严格遵守诚信这一道德准范吗?
这无疑是给支持者当头一棒,其实范跑跑事件中,更多的是范美忠缺乏应有的基本职业伦理,缺少“为人师表”应有的使命感与责任感。职业伦理包括 “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两方面,前者分量往往轻许多,属于能做到就“更好”那一种,后者是必须履行的法定的义务,至少是一种类似于民事责任的契约,
职业道德沦丧
救助素不相识的路人是“分外善行”,是道德的最高境界。那么作为一名教师,在地震的情况下救助学生,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不是“分外善行”,是分内的事情。是一种职业道德,这种境界固然高尚,但它属于公正的范畴,属于履行责任的范畴。
逃跑这种行为本身,属于最严重的不道德行为,是不可原谅的。 范美忠的行为已经越过了道德底线。教师正在上课,完全是职务范围内的事情,学生面临着生死,你跑了,就是临阵脱逃。 其实他在博客上把自己想的东西说出来,是言论自由。就诚实这一点是可取的;但他不知耻,这是不可取的。你都不知道那是可耻的,你还能改正你的错误吗?你还能提升你的道德境界吗?不能只看他诚实的一面就说“好”,也不能只看他虚伪的一面就说他完全“坏”。 因为一个社会的品德是好是坏,取决于道德的总原则—善恶,是善多还是恶多,不是取决于诚实和虚伪。诚实和虚伪不是道德原则,是道德规范。
范跑跑事件已经深深地触及到道理底线,职业道德已经沦丧。
职业责任缺失
作为一名教师,他享受了权利,如工资、福利等等,却没有履行义务和责任。
虽然说,在分工化、职业化的社会中,教师也并不必然因“神圣”而承担额外的道德义务,教师也的确只是众多谋生手段中的一种。但即便作为一种谋生手段,每个职业却都有各自的职业伦理规范,也都有自己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教师职业也不例外。
何况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职业职责和义务之外,还存在经时间沉淀而成的公序良俗式的社会诉求,它们在道德伦理和社会舆论等方面的约束下成为了一种不成文的内部机制,也相当于一种“契约”。以教师这种职业为例,《教师法》明老师有“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等义务。但当两位学生发生纠纷时,《教师法》并未规定教师要承担“评理”、调解的义务,但之所以学生仍然去找老师,是因为在约定俗成的价值观念中,老师有调解学生纠纷的职业责任。
可见一些约定俗成的社会共识也在渗进职业规范,形成了一种附加型的职业责任。一个人有不从事某项职业的自由,可一旦从事了某种职业,也就相当于 他默认了承载于职业之上的公序良俗,默许了其职业“契约”,也应该具有一种“契约”意识。
比如,在地震频发的日本,老师一般都是震灾时疏导、安置学生的组织者,倒不是说教师就应该承担什么额外的道德义务,而是作为一名教师,他有这样的职业责任。教师自然是教室里的组织者和责任人,除了平时的监护责任外,组织学生们应对突发事件和躲避灾害也应该是理所当然的职责,范美忠自己也说“此类灾难中,教师确实有疏散的义务”,但事实是,他自己先跑了。
道德已经缺乏刚性,如果职业责任再边界不明,则社会底线不保,社会共识不存,社会规范不再。一个“范跑跑”的出现已经引发了一场论争,也许道德层面的谴责确有“道德审判”之嫌,但“范跑跑”事件所反映的社会职业责任模糊甚至是沦丧的困境,却不得不让我们深思。
如今社会,职业责任模糊的不止范美忠一人,也不止教师一个职业。职业道德沦丧的也不仅仅只有范美忠一人。有些教授“研究学术”研究成“抄袭”了、导游们的主要职责由“导游”变为“导购”了、裁判们敢于吹“假哨”了……
因此,无论是老师还是从事其他职业,都贵在“称职”,坚守应有的基本职业道德以及职业责任。范美忠曾引述一位朋友的话说他“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发表了错误的言论”,但,从上述意义上讲,如果错的话,那么是他“错误”地从事了教师这个职业。
该文章为新闻评论学课程期末考核中写的答卷